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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办发〔2018〕2号)

时间:2018/6/22 15:03:00  来源: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韶办发〔2018〕 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精神,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符合韶关市情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2.总体目标。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和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健全管理制度

3.改革审批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及工商联所属商会,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前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前置审核。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将市本级登记审批时间缩短至17个工作日。

4.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以政法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外事、网信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对社会组织重大问题需要联合执法时,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

5.明确部门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日常工作、年度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通过年检、抽查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按章程履行等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前置审查,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进行把关承担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及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能负责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重点评价等工作,并对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对社会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贯彻中央、省、市扶持发展社会组织的有关文件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

税务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涉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使用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

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指导主管单位防治社会组织腐败。

外事、公安、工商、知识产权、人社等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社会组织因内部争议引发民事纠纷,对失信被执行人或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6.严格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国家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核。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业务范围和章程的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加以控制。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7.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加强对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审查,有业务主管单位或需要前置许可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或相关资质。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对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视情形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未经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和指导社会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手册等相关服务制度,做好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及时通报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8.强化社会监督。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监管办法,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9.加大培育力度。降低准入门槛,支持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文体娱乐、促进和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各县(市、区)要制定社会组织特别是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重点培育发展城乡社区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街道(乡镇)政府委托事项;要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五、健全扶持政策

10.完善相关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韶关市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社会服务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群众生活类等社会组织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要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8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韶府〔2016〕31号),安排专项资金落实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改革。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人才政策,市、县(市、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社会组织人才教育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把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人才工作管理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

11.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结合政府转移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逐年提升向社会组织购买新增公共服务的比例,除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区域性限制;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可适当延长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分配社会组织一定比例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发挥社会组织依法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六、强化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粤民发〔2015〕70号),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3.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14.推进去行政化建设。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粤委办〔2016〕62号),不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规范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精神,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按规定要求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七、加强党对社会组织领导

15.健全党建工作体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党委常委要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办发〔2016〕15号),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设立社会组织党委,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各级两新组织党工委、社会组织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民政、司法、财政、税务、教育、卫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协同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社会组织党建配套工作经费机制,并纳入财政预算。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等方式,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社会组织应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6.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创新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承诺等活动。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17.推进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凡是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不足3名的,要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地域相邻的原则,采取联合、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组建的,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者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年检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八、加强组织实施

18.强化服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要保障工作经费。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强化社会组织信息系统的运用,提升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19.加强宣传推广。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搭建社会组织宣传展示平台,建立社会组织信息网,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好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类媒介积极宣传社会组织公益广告,推动社会组织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进一步凝聚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力量。

20.抓好督促落实。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方案,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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