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韶关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属社会组织:
韶关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中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省委办《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8号),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以及市委办《关于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韶办发〔2016〕15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办发〔2018〕2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韶关市全面深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改革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韶办字〔2021〕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社会组织是指在韶关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包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且影响期未满或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未满5年;
(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情形。
第六条 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资格审核工作由中共韶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会组织党委)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其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市社会组织党委直接受理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审核后,报市社会组织党委备案。
第七条 现职、退(离)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提交申请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在职公务员不得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人选。
第八条 社会组织新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负责人换届和届中调整,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30日前将负责人人选上报审核。
第九条 申请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韶关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申请书;
(二)韶关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名册;
(三)韶关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呈报表;
(四)有关提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会议纪要;
(五)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个人承诺书;
(六)韶关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属于现职、退(离)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备案)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作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基本任职条件的;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
(三)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的;
(四)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作为全市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
第十一条 审核部门必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对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核部门自社会组织提交的负责人人选审核材料完备后,负责对拟任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必要时也可采用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
(二)初审合格后,审核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样式详见附件;
(三)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负责审核的单位调查核实、处理反馈。对于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作为拟任人选,并及时记录归档,社会组织须重新提出拟任负责人人选,按程序另行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审核责任单位出具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情况说明,公示样式详见附件;
(五)审核部门应当自社会组织提交材料完备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报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通过的人选,须依照章程按程序民主选举,当选后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法规政策调整,不定期对本审核办法进行调整,各有关部门应遵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市社会组织党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会组织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1.韶关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名册.doc
3.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