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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韶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5/13 0:00:00  来源:中共韶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韶社党〔2022〕13号 

关于印发《中共韶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支部:

    《中共韶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社会组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韶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中共韶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党委工作,规范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委、政府以及市委两新工委的决定在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社会组织党组织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党委是市级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在市委两新工委和市民政局党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社会组织党委议事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社会组织党委议事的内容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两新工委决定的意见、措施;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展规划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二)研究和决定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包括:

    1.讨论决定组织开展重大政治思想学习、主题宣传、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培训等活动;

2.讨论决定党支部书记任免及班子建设;

3.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发展党员和处理处置党员;

4.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提出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讨论通过提交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5.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6.研究审定向上级党及局党组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7.研究决定党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规章制度、工作措施;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三)研究审定社会组织党委专项资金和党费开支使用以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党委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议事形式

第五条 社会组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可随时召。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社会组织及党组织负责人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党委专职副书记与书记沟通情况后专职副书记代为主持召开。

对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社会组织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征求其他委员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六条 社会组织党委会议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召开党委会前,党委办要及时向各位委员、各党支部搜集汇总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专职副书记审核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原则上由党办公室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全体委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实事求是地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见解,把问题议深议透。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并吸收其合理部分。会议主持人要鼓励和支持委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营造热烈有序的会议氛围。

(五)会议表决。表决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一题一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

    (六)会议决策。会议作出的决策,要在会后一周内通知到各支部。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除发给相关支部外,必要时还需上级部门备案。以党委名义发文,其中,常规事项的行文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签发;重要文件须由专职副书记审签后,书记签发。

)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各党委委员审阅并签字后存档。

)归档立卷。党委会议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议程、议题、议案、论证材料、会议记录等。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七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传。

第八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九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专职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重议,但在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表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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